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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 吉林发布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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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 吉林发布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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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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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于5月12日联合发布《2025年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


1)对吉林籍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吉林籍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吉林籍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吉林籍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


2)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最高14万元/辆。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以下是《方案》原文:

 

关于印发《2025年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交联发〔2025〕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部门、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现将《2025年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
2025年5月6日

 

2025年吉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对吉林籍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吉林籍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吉林籍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吉林籍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本方案所称营运货车,是指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吉林籍营运类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车辆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提前报废时间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和实际报废时间为准。
第二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文件执行。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开具日期,必须在《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

1.8

满4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

3.5

满4年(含)以上

4.5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

4.0

7.0

3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安排。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五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以下简称“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对提前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各地商务部门根据省商务厅的要求负责提前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信息审核,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省公安厅的要求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信息审核。
 (一)资金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根据省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 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6日,逾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
(三)资金拨付
省交通运输厅按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月至少汇总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六条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地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做好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做好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工作,组织各地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 各地政府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确保有序推进,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第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1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步抄送省财政厅。
对各地2024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及省级配套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请各地落实资金筹措主体责任,及时筹措资金兑付。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结合国家政策要求以及相关资金省级配套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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