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官网!

搜索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官方权威性工具书

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工信部:《车载毫米波雷达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多项汽车行业标准列入公示
$info.title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20日对316项行业标准及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进行公示。其中,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列入的行业标准有:
新能源汽车空调用二氧化碳制冷剂单向阀: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空调用二氧化碳制冷剂单向阀的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车载毫米波雷达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了车载毫米波雷达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燃料电池发动机用冷却水泵:规定了燃料电池发动机用冷却水泵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要求。

 

燃料电池发动机用氢气喷射器:规定了燃料电池发动机用氢气喷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要求。

 

燃料电池发动机用空气滤清器:规定了燃料电池发动机用空气滤清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规范。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热失控排气收集、气体成分检测及试验数据分析方法。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混合动力电驱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用混合动力电驱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纯电动乘用车车载换电系统互换性 第1部分 换电电气接口: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车载换电系统中换电电气接口的互换性要求,包括电气接口基本要求、电气接口定义,电气接口型式、安装尺寸。

 

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 第1部分 车辆: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换电车辆平台、换电车辆基本参数、车载换电系统布置及安装要求和换电车辆特殊功能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 第2部分 电池包: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换电电池包的一般要求、互换性要求、安全性要求、入网要求、退网要求等。

 

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 第3部分 车辆与设施的通信:规定了换电车辆与换电设施通信网络拓扑、通信方式、通信协议、通信流程、通信内容。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动平车》等284项机械行业标准、《乘用车电磁阀式连续阻尼控制减振器总成》等32项汽车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衣料用液体洗涤剂》1项轻工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编制工作。在以上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期: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20日。

 

附件:
1.316项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5月22日


 
工信部公示第39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75个型号列入
$info.title
2025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395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79家企业的67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60家企业56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1家企业8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家企业17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60家车企569个型号(含乘用车64个;客车58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380个;专用车底盘66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41家车企的89个型号(含乘用车39个;客车3个;专用车41个;专用车底盘6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10家车企的17个型号(含客车2个;专用车10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9家车企的103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63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51家车企43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3家车企78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77个,客车底盘1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5家企业33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26个;专用车底盘7个)。

 

4、第395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7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8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5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268个,其中汽车产品1754个、摩托车产品51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11户企业的67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60户企业56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1户企业8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户企业17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1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2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9636个,其中汽车产品8803个、摩托车产品826个、三轮汽车产品7个。本批有128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29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4日—2025年5月30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
$info.title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政研室副主任李颖在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有关情况:“目前,我国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已建风、光等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超过89万千瓦,累计建成充电桩3.5万个,充电停车位约5.1万个,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占比达到77.6%,已建和在建清洁能源船舶超过430艘,全国铁路电气化率达到75.3%。” 

 



 

李颖表示,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交通与能源融合发展,已推动建设了一批交能融合项目,持续完善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供应体系。

 

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推广、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保障等8个方面,提出25项重点任务,部署实施一批标志性、引领性交能融合重大项目。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从加强规划协同、加强政策协同、拓展加深应用场景、推广应用新能源装备、加大科技研发五个方面着手,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衔接互动,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启曜”行动和“乘风”行动,加快建设一批(近)零碳枢纽、港口等,加强充(换)电等补能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邮政快递、城市配送、港口、机场等领域应用,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建立交通与能源融合技术装备研发平台等,推动交能融合发展取得实效。

 


 
工信部:第7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info.title
2025年5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404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22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34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6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4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5月21日
 
工信部:拟立项《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项目(外文版)
$info.title
2025年5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集对《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的意见。其中,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为:


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2)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3)汽车及汽车列车最小转弯直径、转弯通道圆直径和外摆值测量方法


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数字化转型 企业专业人才管理通用要求》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等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3)。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第五批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0日-2025年6月1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68205261

附件:
1.《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数字化转型 企业专业人才管理通用要求》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3.《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等5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征求意见稿)
4.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5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公务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info.title
中共中央 国务院于5月18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
上一页
1
2
...
222

国家政策

工信部:《车载毫米波雷达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多项汽车行业标准列入公示
工信部公示第39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75个型号列入
交通运输部: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
工信部:第7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工信部:拟立项《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项目(外文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公务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等5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公示

地方政策